Article 27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公序良俗;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