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制定机关超越权限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反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