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重点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