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重点第二十五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