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