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