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