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