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