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