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