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洪涝等灾害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