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