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