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保护面积在五万亩以上的圩堤;

(三)大、中型灌区;

(四)大型泵站。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受益和保护范围合理设置管理单位或者安排专人实施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