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