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管辖权限,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