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