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库大坝、水闸竣工验收合格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