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移交该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等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