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验和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应当对受检种苗及时进行检验、检疫。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种苗,应当签发处理通知书,并监督执行。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