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应当对受检种苗及时进行检验、检疫。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种苗,应当签发处理通知书,并监督执行。

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