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验和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和检疫证书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