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外的其他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