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外的其他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