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