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设项目,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以及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