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物价指数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业主自行管理的管理人或者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和支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总额,安全保卫、绿化保洁、日常维修等费用支出情况。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并对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