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