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全体业主制定紧急维修或日常保养方案;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紧急维修或日常保养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