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鼓励建设单位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购买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电梯、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等综合保险,鼓励保险人延伸提供相关检测和修复服务。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