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