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