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备案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统一招标。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