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备案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统一招标。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