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划条件、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等资料。根据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总平面图应当特别予以标识。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用于员工饭堂、员工宿舍的,应当公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