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业主公共收益的,交接前,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