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方性法规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报告应当附报请批准的法规文本及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附法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