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实施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梅州人大网、《梅州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