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并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