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并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