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并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