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