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