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