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发(变)电站等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