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除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外,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空袭方案制定保障计划。
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城市面积、人口、战略地位及重点防护目标的变化,每五年修订一次,因战备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可以提前修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