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二十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