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二十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