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保护湖泊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