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护湖泊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