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