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湖泊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